2010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工商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窗帘调包引发的消费纠纷。
据了解,9月26日,家住临河区的刘女士在建材城一窗帘店选购了两套窗帘,价值1200元。一周后,挂窗帘时,刘女士发现质量和她看好的样品不一样。刘女士非常气愤,将这家窗帘店投诉到临河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临河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到该窗帘店进行调查,通过对比发现,窗帘实物和样品质量不一样,经营者承认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经济损失。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刘女士400元。